病历复印须知
发布时间:
2022-09-30 11: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医发[2013]31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依据市卫健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为了尊重和保护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病历复印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患者本人需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复印者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其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有效工作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执行公务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及本人有效工作证明后予以协助。
二、病历复印内容
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入院记录)、医嘱单、体温单、出院记录、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三、病历复印收费管理
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10号)的规定,对复印的病案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张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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