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皮肤病医院医患双方不收不送“红包”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9-30 08:51
为增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规范职业行为,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精神,提升服务质量,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各科室在与新入院患者及家属签订 《医患协议书》时,必须详细向患者及家属宣教“医生拒收红包〞事项,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2、医务人员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病人,并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还的,应在 2个工作日之内报告科室负责人或医院党建科,由医院相关人员负责告知并退还给病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医院作为医院医德医风奖励基金。
3、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向病人索取"红包”或财物者,除退回”红包”或财物、向病人道歉外,按"红包”金额或财物折算金额的10倍子以经济处罚,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不得评优评先,不得晋职、晋升、调资,并视情节给予待岗、降职或解聘技术职务等处理。举报者经查证属实按“红包”金额或财物折算金额的5倍予以奖励。
4、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因病人不给好处,推诿、拒绝治疗危重病人;或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除上述处理外,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予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科室集体收受"红包”的,经举报查实,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按收取金额的20倍处罚(收取金额不足100元的视为100元)并扣发全科当月绩效工资。科主任、护士长不知情者承担管理不力责任,各处罚款1000元;科主任、护士长知情不报或参予者,予以就地免职,并各承担20倍罚款金额的30%,扣发当月绩效工资,且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不得晋职、晋升、调资。举报者经查实后按罚款金额的50%予以奖励。
5、对索要“红包”的,从查实之日起,给子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三年内考核不合格、取消个人评优、评先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作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理。对因“红包”问题引发医疗事故的,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子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医师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吊销其执业证书或取消护上连续注册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采购中心应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签订《医药购销诚信服务责任书》,对药品用量增长异常,无充分理由的,先作停药处理,待情况查明后再作决定;对在经营活动中给子“回扣”的药品和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与其中断业务往来,取消其参加本单位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招标采购资格,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6、医院党建科受理“红包、回扣”专项投诉,举报电话:7876080。同时每年不定期的组织相关人员和社会监督员对“红包、回扣”等商业贿赂整治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加强监督力度,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署名举报“红包、回扣”并经查实,给予举报人查实金额10倍的奖励。
SAF Coolest v1.2 设置面板 WMDSS-ZSNU-TDZSE-ZXQ
无数据提示
Sorry,当前栏目暂无内容!
您可以查看其他栏目或返回 首页